劳动仲裁强制执行,公司没有钱,怎么办?

创业型公司,工商注册登记800W(木有验资,老板随便写,其中一个股东担任法人),欠薪1年多,劳动仲裁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还在营业(吊盐水),但账户没有钱,没有什么资产,执行法官对这情况是不是也无可奈何?我的血汗钱怎么办?12W多呀!
还有如果这公司老板,重新注册一间新公司(名称一样,法人找亲属),这个公司变成空壳公司,不管法院查封账户,工商处罚等(躲债),有新业务就用新公司继续运营,哪该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执行难的一个原因是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程序无法进行,那么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怎么处理?申请执行人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法院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的,法院依职权在一定期限内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裁定中止执行。中止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还应当依照法院发出的财产报告令,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总之,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或者申请人可以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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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16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强制执行对方财产、要求对方归还债务。判决生效后,可依法委托律师将对方 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消费名单和禁止出境名单,强制要求对方还款。

如果公司一直据不付账,对这个公司会有什么影响?——公司账户有钱的法院会直接通知银行协助执行,如果账户没钱,而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即公司逃避债务的,可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重者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公司确实没有钱,那么该公司将会列入诚信黑名单,公司经营活动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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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9-16

你这种情况,如果劳动仲裁判你赢了,而对方逾期不履行职责的话,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申请执行。就算是空壳公司了,法院也会帮你找回你应得的权益。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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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11-24

劳动仲裁胜诉后,如果双方未在15天内起诉到法院,那么裁决书生效。裁决书生效后公司没钱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拿着裁决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生效的三个月内),要求公司支付金额。

法院会通知公司在规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否则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公司财产线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资产等强制措施。

1、如果公司账户上没钱,可以查证公司的出资人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

2、如果在公司财务上了解到有其他公司欠付你公司钱(已到期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该笔债务,禁止其向你原公司清偿甚至是直接执行该笔到期债务。

3、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即向法院提出对该公司的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即使破产,员工工资也是优先发的。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公司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另向法院上交一份《限制高消费申请书》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列为目标主体,同时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扩展资料:

强制执行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

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

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

然后偿还其他债务。

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第4个回答  2018-11-23
只能中止执行,等待对方有履行条件以后,在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中国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中国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第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三,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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