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图单元划分原则

如题所述

区域地质调查最终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相应比例尺的地质图,即在区域地质调查过程中,将实际地质体按一定的精度要求、填图规范和作者的认识研究程度,以规定的图示(主要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1:25万地质图地理地图编绘规范》(DZ/T0191—1997)、《1:20万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及图式》(DZ/T0160—1995)、《1:5万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则》(DZ/T0157—1995)、《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1:5万)》(DZ/T0179—1997)、《区域地质及矿区地质图清绘规程》(DZ/T0156—1995)、《1:5万海区地貌编图规范》(DZ/T0235—2006)、《1:5万海区第四纪地质图编图规范》(DZ/T023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质图用色标准(1:50万~1:100万)》(GB6390—1986)、《区域地质图图例(1:5万)》(GB958—89))方式直观地表达出来,并可方便地进行邻幅、邻区和区域的对比。

因此,填图单元划分的总体原则应该体现“四可”原则,即“可识别性、可填绘性、可对比性、可操作性”。

(1)可识别性

即填图单元所代表的实际地质体与其他填图单元(地质体)之间在野外有明显或清晰的辨识标志。这些标志包括岩性或岩性组合、接触界面和接触关系等地质要素。由于蚀变、矿化、次生或风化等原因形成的宏观特征,在作为辨识标志使用时应当慎重,因为这些标志往往是局部性的,区域上的稳定性较差,尽管可识别,但对比难度较大。如果利用,应经过多个片区的综合比较再来确定,并应当对其产生原因有初步的判断和说明。

(2)可填绘性

在区域地质调查填图精度要求范围内,填图单元应具有最小或其以上的出露范围,即具有一定厚度或出露宽度,并有一定延伸展布,在现今的客观条件下可进行各类地质体的填绘。对于不同比例尺的填图,其最小填图大小有所不同,但通常可按图面大体确定,即图面上宽大于1mm、长大于15mm的地质体,第四系按图面宽度大于5mm、长大于20mm或实际面积大于0.5km2以上确定。现今客观条件主要是指工作区的通视条件、地质复杂程度和研究程度。理论上讲任何地质体都是可以填绘的,只是在操作上和图面表达上存在难易,因而不能盲目或片面地追求可填绘性,使工作陷入窘迫的境地。

对于现在进行的1:5万填图,要求为岩性组图,即填图单元要尽可能包容最小的地层单位或最少的岩性类型。因此,“可填绘性”应以此为基准,寻找并归纳识别标志,从而建立填图单元的标识特征。例如,在实测剖面或路线剖面上能够表示的一些地质体(岩脉、夹层等),在1:25000手图上可以按其精度合并,在实际材料图和作者原图上可进一步归并,对具有特殊意义的小型地质体,可按图面最小表达精度夸大表示,以代表某些必要的地质特征和演化过程。

(3)可对比性

对大多数填图单元来说,在工作区及邻区应具有可以对比的特点,特别是与岩石地层、复式岩体等有关的填图单元。由于沉积环境、物源、岩浆演化、构造改造、就位定位等因素的变化,可能造成某些岩性或岩层的延伸变化甚至尖灭。因此在划分填图单元时,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影响,细致地分辨出“从众”与“个别”,便于进行区域对比。对特殊的岩性或岩层,例如沉积混杂岩、构造混杂岩、构造地层、蛇绿岩、变质核杂岩等,可以单独地厘定填图单元,这样有利于在查明基本地质特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专门的研究。

(4)可操作性

如果按照上述的“可识别性、可填绘性、可对比性”的原则进行填图单元的划分,从技术运用层面上来讲,实际填图工作应当是可操作的。但是,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在技术管理和质量监控层面上,按照现行的区域地质调查管理要求和工作程序,区域地质调查设计书中厘定的正式填图单元一经上级主管部门(通常为大区的地调中心)批准,一般不得任意更改。若在填图过程中确实需要变更,应以正式的书面报告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一定要有正式批文)才能实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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