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诉教师语言暴力

如题所述

安徽省宿州市某中学一教师用选举“差生”的方式来惩治调皮学生,并张榜公布。这名老师还用“败类”“人渣”之类的词辱骂学生。在训斥班里的一名女生时,该老师当着全班同学骂道:“女孩子家不知羞耻、不自重、不要脸。”该名女生深受刺激,坚决不肯再去学校。3、2004年10月,沈阳市某小学五年级的一些学生在体育课上大声说笑、相互打闹,被校长斥为“一群败类”,班主任得知后,竟给全班学生布置了一项“特别”的作业,要求每人围绕“败类”写一篇900字的作文,遭到学生家长投诉。由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从表面上看,语言暴力造成的伤害并不明显,但从某种程度上讲,可能造成的后果会更严重,对学生的伤害持续时间更长。体罚更多伤害的是学生的身体,其伤痛可能是短暂的,但语言暴力的伤害却可能是长久的,它不仅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使学生失去学习信心和兴趣,严重的还会导致学生产生心理问题、丧失生活勇气、自伤自杀以至违法犯罪等严重后果。前一阵子,我们小学教育的学生被分配在小学去实习,在实习期间,我也发现了这种语言暴力,曾听到老师就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到:“你笨得像猪”、“蠢死了”、“菜鸟”、“你这样的孬孩子没法治了”„„本不该从庄严的老师口中说出的话就这样脱口而出。总之,教师语言暴力在我国中小学已较为普遍,基于对学生产生的各种消极影响,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这种语言暴力。

在国内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将禁止语言暴力纳入其中,但是我们能够明确看到对教师行为包括语言的一些限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法条例》第23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雪梅建议应明确语言暴力的概念,同时规定禁止性条款及有效的惩戒方式以减少和杜绝校园这种不文明现象。据了解,在立法遏制教师语言暴力方面,地方法规已先行了一步。《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这是地方法规首次将教师禁语规定其中,希望类似的规定能够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等国家法律中进行明确,并加以细化,从而增强对教师文明用语的约束力。”张雪梅如是说。我省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教师再有“语言暴力”将被视为违反师德。按照该《规范》,老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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