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发售日期能少于5天吗?

如题所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这里的“日”是指日历天,并不是工作日。立法时发售期采用日历天而非工作日,主要是为了提高效率考虑。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的开始出售时间可以安排在非工作日。但是,如果安排在非工作日出售文件,招标人应当安排人员当班出售文件,使得潜在投标人能够顺利购买文件。此外,招标人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尤其是类似于“黄金周”的长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特别是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否则将在事实上构成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且也有违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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