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第一节 矿山安全法
主要考点:
矿山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的要求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非煤矿 — 安监局;煤矿 — 煤
监局)。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二、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第十条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 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最低要求)
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三、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节 消防法
【主要考点: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灭火救援的规定
一、火灾预防的规定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2分)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消防组织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 作。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年年考)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