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辞单位不同意,不违反劳动法,员工有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离职的义务,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有违约责任,但是难以对劳动者形成有效制约。
法律分析
反对劳动者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观点的另一理由是基于公平原则,即认为赋予劳动者在订有劳动合同前提下,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不公平。这一理由也许更强于合同法上的理由,因为无论怎么说,这种不公平总是存在的。法律虽以公平为最高原则,但法律永远也达不到绝对公平。因为绝对公平之下,法律也就失去了作用。法律的作用在于在众多的不公平中选择最小的不公平,或说使公平最大化。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而言,两者之间公平情r怎样,并不象普通的合同关系。因为其关系与家庭、社会紧密相连,以至于其间的公平情况,并不仅仅由其两个主体承担,而可能要由劳动者的家庭和全社会承担。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公平情况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全社会的公平情况紧密相连,也就是说不能孤立的看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公平情况,而应将其作为全社会公平情况的一部分来看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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