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渣能够自开收 购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2009年第一号公告,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国家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 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了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 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之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 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废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个体经营者的废旧物资不应该开具收购发 票,而是由个体经营者向废品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发 票.?根据该文件第八条规定: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 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