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起城乡居民每月补贴生活费是多少

如题所述

1、合肥市社会救助标准2023
      根据2022年10月10日《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的通知》(合民〔2022〕84号),自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
(1)合肥市低保标准
      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63元,县域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43元。
(2)合肥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9467元/年/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6802元),县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3151元/年/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1766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9900元/年/人、5940元/年/人、792元/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6930元/年/人、3960元/年/人、594元/年/人。
2、芜湖市社会救助标准2023
      根据2022年9月1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2〕35号),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
(1)芜湖市低保标准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42元/人/月提高到794元/人/月。
(2)芜湖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2年度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2021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原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1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1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确定,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蚌埠市社会救助标准2023
      根据2022年7月29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蚌政秘〔2022〕37号),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1)蚌埠市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90元调至739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90元调至722元。
(2)蚌埠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0870元调至11292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9310元调至9732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2690元调至14208元。
      市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750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450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三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71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429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8元。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52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三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501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86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3元。
4、铜陵市社会救助标准2023
      根据2022年9月18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22〕12号),自2022年7月起执行。
(1)铜陵市低保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74元调至722元。
(2)铜陵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877元调至939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1297元调至1462元。
      市辖三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825元、495元、65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578元、330元、50元。枞阳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715元、429元、5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01元、286元、43元,具体由枞阳县政府确定。
5、淮南市社会救助标准2023
      根据2022年9月2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淮民〔2022〕108号),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1)淮南市低保标准
      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2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8元。
(2)淮南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市辖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13800元/人。市辖区农村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1050元/人,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7800元/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9120元/人。
      市辖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450元、6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300元、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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