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上的设备在未注明的情况下是否随船买卖?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未注明归属的附属品要看物品的性质,如果说是与船舶有关的物品一般是应当随船舶买卖,其他的与船舶无关的物品不应当随船舶买卖。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对附属物的情况进行约定,明确是否随船舶一起买卖。

扩展资料:

一、船舶所有权转让要件

  船舶属于动产的一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而法律对船舶这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还添加了需要登记的条件,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股权质押到期后多久时效

  股权质押没有具体时间的,股权质押后,主债权有效的,质权就有效,质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质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