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同一房的,我爷爷那辈搬到下面来了,现在堂爷爷那房子都搬迁到别的地方盖新房子了,由于国家政策问题,补贴后就把老房子全拆了,现在地皮都是闲置,由于地方采光很好,而且位置也还不错,现在想回去把那些老地皮用来盖房子,,如果填了鱼塘之类的(鱼塘跟土都已经闲置),有差不多2000平方,需要怎么样跟村里说才能批下来。那些叔叔伯伯那,我自信可以谈下来,无非就是补偿到位的事,他们已经搬走了,而且拿了国家补偿,最主要,这十几年大家一直有来往,比较和睦,我做事业他们是支持的,现在怎么让村里批那么大的地给我。
首先,你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申请条件,如果符合那就好办了,可以和村里的领导多沟通,一般会批下来。如果不符合条件可以和领导进一步咨询,如果有关系好一些的可以多走动,考虑双方都可以得到利益,可能会申请成功的。
1.在农村盖房子,需要进行一定的手续才可以进行,具体如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勘,同意建房(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2.申请农村自建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2)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3)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140平方米;(4)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5)农村村民再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6)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房屋用地用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房屋用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房屋用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房屋用地用地的。(7)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房屋用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房屋用地的,不得再申请房屋用地,但因两户的房屋用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房屋用地。
4.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建房申请程序: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书;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等;
(六)具有相应资质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村委会审议、征求意见与建房户沟通安排建房基地,审议申请材料和宅基地安排情况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意见,报镇乡政府。镇乡政府现场勘测、审核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八)新建、扩建的报送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乡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