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面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被笔者怼得走投无路的老板,在绝望之际又想出一条釜底抽薪的“妙计”,干脆把岗位取消,岗位都没了,人还留着干嘛?抱歉,你能想到的,立法者也早就想到了,走不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劳动者原岗位已撤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属于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适用上述法条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限制:
1、岗位的取消应当有合理的依据,如公司业务的调整、机构的整合等导致部分工作岗位的增减。此外,上述导致工作岗位增减的组织变化应当也应当事先公告,否则对员工便不产生效力。
2、也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作岗位已经被取消,但公司还是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该员工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进行协商,具体而言,包括同等岗位的调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但无论内容为何,协商都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程序的过程。
因此,即使公司希望以劳动者原岗位已撤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履行上述程序,而不能直接支付费用后告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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