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暂估价的含义

如题所述

简述暂估价的含义是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拓展资料如下: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5.1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

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专业工程。

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理解通用条款15.8款关于暂估价的规定。

要结合通用条款中关于“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定义的规定。通用条款1.1.5.1目规定“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目规定“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从上述规定可以分析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签约合同价”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工程造价的暂定数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特别是其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因此,“签约合同价”可以理解为工程的暂定价格;而“合同价格”则是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造价的实际数额,相当于工程的结算价格。工程造价管理的理想状态是,“签约合同价格”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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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11-23
"暂估价"是一个专有名词,主要出现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它是指发包人为必然发生但暂时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提供的金额。这个概念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得到了明确的定义。
需要注意的是,“暂估价”并不等同于招标文件中的标底,也不是工程的造价。是否使用暂估价,以及使用暂估价的范围(如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和暂估价的金额,都由发包人完全决定。若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了暂定价,这个暂定价就会成为签约合同价的一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需要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暂估价来签订合同。
另外,在签订合同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包括与此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由于暂估价是新增的术语,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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