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文昌防疫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8
一、省外来返文昌
为进一步做好来(返)文昌市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文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自2022年12月3日0时起,对省外来(返)文昌市人员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一、对7日内有新疆,青海西宁、海东,内蒙古呼和浩特,重庆,北京朝阳区、通州区、海淀区、东城区、昌平区、丰台区、西城区、大兴区、顺义区、石景山区,辽宁沈阳、大连,宁夏固原、银川,天津滨海新区、东丽区,吉林松原、长春,陕西西安、榆林,江苏苏州、南京,黑龙江哈尔滨,河北,山东济南、聊城、临沂、淄博、青岛,河南郑州,甘肃兰州,四川成都、巴中,山西太原、忻州、朔州、吕梁,湖北武汉,湖南常德、怀化、长沙,贵州贵阳,云南昆明、曲靖,广西桂林、南宁,广东广州、佛山、深圳、东莞、中山等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文昌市人员,抵文昌市后第一时间向单位、社区、村(居)委会或所住宿宾馆、酒店报备,落实3天居家隔离(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和2天严格居家(住宿宾馆、酒店)健康监测措施,期间第1、3、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抵琼后第7天再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除采集核酸外不外出,谢绝访客。居家隔离期间赋红码、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黄码。管理期限自抵琼之日开始算,不足5天的填平补齐。
二、对7日内有北京(除以上区域外),西藏,黑龙江齐齐哈尔、绥化、黑河,山东菏泽、潍坊,陕西安康、咸阳,天津静海区,江苏连云港,山西晋中、大同、临汾,贵州毕节,浙江杭州,广东汕头、湛江、梅州、茂名、清远、肇庆等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文昌市人员,抵文昌市后第一时间向单位、社区、村(居)委会或所住宿宾馆、酒店报备,落实3天严格居家(住宿宾馆、酒店)健康监测,除采集核酸外不外出,谢绝访客,期间实施3天3检(不包括落地检);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黄码管理。完成居家健康监测后进行自我健康监测至抵琼满5天,建议第5天再做一次核酸,自我健康监测期间不聚集、不去人员密集的场所。管理期限自抵琼之日开始算,不足5天的填平补齐。
三、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文昌市人员,抵文昌市后第一时间向单位、社区、村(居)委会或所住宿宾馆、酒店报备,落实3天严格居家(住宿宾馆、酒店)健康监测,期间实施3天2检(不含落地检)。四、其他省外来(返)文昌市人员在落实“落地检”的基础上,实行“3天2检”(间隔24小时以上)。
五、倡导所有来(返)文昌市人员第一时间进行落地检。
六、请广大市民继续增强疫情防范意识,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出入公共场所配合落实测温、扫地点码工作,尽早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七、上述疫情地区名单根据疫情形势动态调整,如现行防疫政策与之冲突,以此通告为准,未尽事宜另行告知。如有疑问,请拨打12345热线或文昌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电话63266823咨询。
二、省内来返文昌
从外省、外市县来(返)文昌市人员返程途中,请注意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加强健康监测,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居)或入住酒店进行报备。
如有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嗅(味)觉减退、结膜炎、肌痛、腹泻等不适症状时,立即就近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如实告知医生流行病学史,就医途中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一、加强室内公共场所管理。自11月28日起,室内公共场所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及单位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醒目位置规范设置地点码,并安排专人值守,对进入人员测量体温、扫地点码、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做到逢进必扫、绿码通行,对红黄码人员劝阻进入并及时报告。
二、实施限流管理。对餐饮酒吧、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美容美发、会议展览、休闲娱乐[包括歌舞厅、卡拉OK、影剧院、网吧、密室剧本杀、游艺厅、棋牌室、洗(足)浴等]、文体设施(包括图书馆、健身房、羽毛球馆等)等室内场所按照50%限流管理。
三、做好省外来(返)人员健康管理。省外来(返)文昌人员要按照我市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文昌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有关要求完成报备、健康管理及核酸检测等工作,健康码有“来琼未满3天”提示标记的,不得进入本通知第二点中的室内场所,并做到不聚餐、不聚会、不聚集。
四、主动核酸筛查。各类风险岗位的重点人群必须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重点检”,属地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动态更新重点人群范围和底数,确保应检尽检、不漏一人。
五、加强个人防护。请广大市民严格履行个人社会责任,继续坚持“戴口罩、常洗手、勤通风”等良好习惯,主动就近参加核酸检测,自觉遵守防疫有关要求。如出现发热、干咳、咽痛等不适症状,请立即就近前往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人主动完成新冠疫苗接种。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未及时自主报备或故意隐瞒风险区旅居史,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公共场所查验不严、重点人群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个人自我健康管理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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