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以迁出本社但有承包地是否能分配到现在本社小组占地补偿款吗

户口以迁出本社但有承包地是否能分配到现在本社小组占地补偿款吗

户口以迁出本社但有承包地是可以分配到现在本社小组占地补偿款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户口虽然迁出村小组并转为非农户口,但村小组并未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其基于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而与其是否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关。
最后,由于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应当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应当支付给放弃统一安置的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方。所以,在土地承包期内,部分承包水田被征用,则应根据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收的水田面积,考虑地上附着物、承包期限等因素,适当补偿征地补偿费,而不应按照村民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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