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户口迁入条件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取得本省居住证;

2、参加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3、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

【法律依据】:《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省户籍居民迁移至尚未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 度省份的,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 “城镇人口”或者 “乡村人口”; 迁出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可根据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出 具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本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 住所 (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 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省居民申请在儋州市登记常住户口,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三亚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

(二)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 险满5年。

第六条 本省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 《居住证》或者 《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括就业年限、住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年龄等指标。满分为100分。

1、就业年限积分。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 5年的,积 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2、住房积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琼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20分;本人在琼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者合法产权私有住房的,积10分。

3、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 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居住年限积分。在琼连续居住满5年的,积10分;超过 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年龄积分。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的,积20分,41周岁至50周岁的,积15分,51周岁至60周岁的,积10分,61周岁以上的,本项不积分。

(二)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地市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县 (区)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5分。

(三)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和守法 诚信等指标。

1、凡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项 (次)扣减10分。

2、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每项 (次)扣减 5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者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五)落户分值。落户分值为80分。计算方法为基础分数加 上奖励分数减去扣除分数。达到落户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 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请人工作地或者实际居 住地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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