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哪一年开始实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哪一年开始实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
1、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2、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3、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4、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5、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6、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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