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家公司在1993年1月25日向我国一家外贸公司发出一个要约,以每台500美元出售500台家用电脑,要约规定我外贸公司有10天时间用来承诺。我外贸公司与2月5日才收到信,并在2月8日发出承诺的电报。美方公司拒绝出售这批电脑,其理由是要约中所说的10天期限已到,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无效,超出要约有效期的承诺也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我外贸公司却认为合同已有效成立,对方应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否则应赔偿损失。究竟哪种意见是对的?阐述理由。拜托各位才子才女们了,谢谢^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