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就是两者适用的情形不一样。



1、除名的适用情形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2、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5)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6)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7)经济性裁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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