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房屋附属物的规定

如题所述

民法典关于房屋附属物的规定如下: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在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房屋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
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般给予等价的补偿。所谓的房屋的附属物,是指被拆迁的房屋里,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房屋内所增加的、依附于房屋中,具有某种用途的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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