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只有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才适用联合体共同投标。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的资质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联合体各方应具备 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 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 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联合体的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参与招投标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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