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现代社会的儿童观。

如题所述

(1)儿童是人,具有与成年人一样的人的一切基本权益,具有独立的人格。每个儿童均有固定的生命权,儿童从出生那天起,其生命就受法律的保护,并不为成人或家庭私有,更不能被其随意处置。
儿童自出生起就有获得姓名、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得到其父母或其他养护人照料的权利。儿童同样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每个儿童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且教育机会均等。儿童的这些权益都要受到国家和政府的尊重与保护。
(2)儿童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整体,应尊重并满足儿童各种发展的需要。儿童身心各方面的发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成人及社会应承认儿童所具有的各种发展的需要,并尽可能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不仅保证其身体的正常的生长发育,还要给他们提供充分参加文化、艺术、娱乐和休息活动的机会,使其获得在该社会条件下最充分的发展。
(3)儿童的发展具有个体差异性。儿童发展中共性与个性并存。儿童的个性发展,有些特征与共性一致,有些特征在发展速度上会超前或滞后于共性;此外每个儿童都有鲜明的个性差异,同龄儿童中,也没有完全一样的儿童,对儿童个性的尊重和自由的发展,是创造性的前提。
(4)儿童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在适当的环境和教育的条件下,应最大限度地发展儿童的潜力。研究表明,新生儿甚至在胎儿时期,就有了听觉、触觉、记忆力和情感等方面的反应,所以新生儿就具有很大的学习潜能,这些潜能必须在适当的环境和教育条件下才能被挖掘出来,并得到充分的发展。
(5)儿童具有主观能动性。儿童的发展是由生物的、社会的、主观的和客观的等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儿童起着积极主动的作用,儿童是外部世界的探索者、发现者,是活动的主体,只有让儿童在活动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主动性和创造力,才能使儿童得到真正的发展。
(6)男女平等,不同性别的儿童应享有均等的机会和相同的权益,受到平等的对待。《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每一个儿童都享有该公约所载的一切权利,不因儿童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等而有任何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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