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交通补贴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法律客观:

交通补贴的发放标准一般是正科级600元,副科级450元,科员300元,科员以下250元等;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则相关支出仍作为职工福利费来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二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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