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的政治审查是怎么进行的 招警考试政审主要

如题所述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招警考试政治审查有以下几点: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
三、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四、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五、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六、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七、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和政审工作。每个工作小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其成员从公安机关内部产生。
八、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九、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二)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三)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四)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
十一、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报告,提出考核和政审意见。
十二、各级公安机关的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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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05
公安部门进行的招警政审是按以下的流程进行:
1,报名者成绩合格后,需要由基层党组织开始进行负责政审。一般可能会派党员直接前去进行调查,通常是会函请报名者所在的单位做好政审的准备。
2,一些特殊的工种的政审过程,则需要由上级的党组织特殊安排进行,需要由公安机关的特殊岗位进行特殊安排。
3,政审工作人员到了后,需要对报考者不同时期下的政治动态,以及思想动态做一个了解,例如,有没有犯罪史,家庭成员有没有犯罪史,或者是违反政治规定等现象。
4,政审人员会调取报考人的档案,亲自查验报考人的档案里有没有其他的问题,包括了政治,犯罪,宗教信仰等。
5,当然,政审时,也有可能是不下派人,而是由报考者所在的单位的人事处进行配合性的政审上,这种情况下是由本人的公司进行政审,如果合格者,则向需要政审的单位进行提交政审合格,录取的公安部门再向报考者下发录取证明书。
第2个回答  2018-06-20
一先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条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和政审工作。每个工作小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其成员从公安机关内部产生。
第八条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九条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二)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三)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四)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
第十一条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报告,提出考核和政审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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