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条例。
第二条规定,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保护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生态系统为主要目标的特殊区域。所有在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
禁止一切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所有人有责任保护并有权举报任何破坏行为。第三条强调了这一点,同时规定,保护区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工作,其设置和职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中,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确保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当地政府需将保护区发展纳入地区计划,平衡与经济建设和居民生活的关系,并维护保护区的社会秩序。
资金筹集方面,保护区可通过多种途径,包括接受国内外捐赠,用于保护和建设。保护区的边界和功能区域变更需经自治区政府提出并国务院批准,任何擅自行动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在保护区内的活动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禁止砍伐、猎捕等行为,以及对不同区域的管理措施。如科研活动需经批准,实验区的建设需遵循环保标准,施工活动需先申请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对于在保护区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而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保护区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分和法律制裁。
最后,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全面指导和规范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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