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面有一条,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给员工,张合同签署以后,是否有法律效应

如题所述

1. 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并以工资形式发放,这种做法没有法律效应。
2.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均属违法行为。
3.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强制性条款,不能由双方自愿放弃。
4. 若员工为避免缴纳社保个人部分而自愿放弃,公司不能同意,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
5. 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免除。
6. 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员工和公司都可能有责任,但主要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7. 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是,全日制员工必须参加社保,无论是领导要求还是员工自愿,均不允许。
8. 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0.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1.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2.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13.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
14. 逾期未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查询存款账户,并可申请行政部门划拨社会保险费。
15.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不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要求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16. 未足额缴纳社保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以抵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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