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分类

如题所述

法律关系的种类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等。

一、一般法律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是“具体法律关系”的对称。主体不具体的法关系。按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不同对法律关系作出的一种分类。特点是主体不具体,它的产生不需要特殊的事实。

一般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现行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全体公民的地位等制度性社会现状的确认,是对一类现存关系的确认。

二、具体法律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一般法律关系”的对称。是指主体具体化了的法律关系。按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不同对法律关系作出的一种分类。特点在于主体是具体的;它的产生不但要有法律规定,而且要有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

具体法律关系依照主体一方具体化或双方具体化的特点,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调整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

四、保护性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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