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卡在哪里办

如题所述

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卡在退役军人服务厅办理。

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战士退役时由所在部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

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的主要内容

1、退役医疗保险对象。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官、文职干部晋升为军职或者享受军职待遇的,不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退役保险费连同利息一并退还本人。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后致残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退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2、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工资收入的1%的数额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

3、建立个人账户。军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服役期间不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计算公式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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