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学会计:固定资产最新入账标准

如题所述

固定资产的入账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管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准则》都没有给出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那么一些会计认为的2000元,5000元,500万的标准又是从何而来的呢?
      既然会计准则并没有规定固定资产金额标准,那么我们很多会计为什么经常会说现在固定资产标准都是5000元以上,现在固定资产标准甚至还是500万以上,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2000元标准就不说了,是最初行业会计制度时期,为区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而划分的一个账务处理标准。那5000元、500万是怎么回事呢,实际是近几年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
      5000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00万 政策依据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短期的税收政策,也未必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消耗方式、时限,我们也不能完全以税收政策来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固定资产标准首先还是要依据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如果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有差异,比如一项资产,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核算并折旧,税法上可一次性计入了成本费用,那么这就是会计核算和税法的差异,需要通过纳税调整递延差异即可。
      当然在税法允许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政策实施后,很多时候,我们为了减少日常核算的税会差异,5000以下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保持和税法一致,这个也是可取的。
      但是,当税法允许500万以下企业所得税申报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再以税法标准作为会计核算标准,把500万以下的购进设备等都一次性计入损益,就违背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了,这样的财务信息也是失真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分开处理,会计核算依据会计准则,税收优惠依据税法规,差异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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