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由谁做出来的

如题所述

司法解释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做出。
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做出,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3、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的请示;
4、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
5、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6、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限制,也是保障公正裁判的重要内容。立法的疏漏以及规则过于原则和抽象,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律控制法官的因素减低意味着各种随机因素对法官的影响加重,判决的公正性难以保障。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素质普遍不高,执法水平较差的情况下,法官对规则的适用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更会出现裁判不公的危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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