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那么很多人就会问,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怎么办理呢。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必须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带上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起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办理。在此大家注意一点,如果承租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止一人的,各方均应到场,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进行办理,但是有的时候委托书需要进行公正,因此建议能够本人去最好本人亲自去,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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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11

拿着房本、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去派出所缴税,拿着税票、房本租赁合同还有租赁双方身份证去房管局办理登记手续。

1、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3、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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