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100元罚款,以汕头经济特区为例。
《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如下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收回摩托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车主办理报废手续,并可处3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处300元罚款。非法拼装的或者无牌证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没收其车辆;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款的规定,悬挂特区以外号牌的摩托车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扩展资料:
《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 禁止悬挂特区以外号牌的摩托车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需经特区的过境摩托车,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城市中心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路口设置禁止悬挂特区以外号牌摩托车通行的标志。
第十四条 摩托车应按规定在停放场(点)停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摩托车停放场(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