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的人员与户主之间必须如实填写的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内容。每个家庭户口本都有一个户主,通常由长辈担任,而集体户口本则任何人都可以担任户主。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员与户主的关系都填写为“无亲属关系”。在家庭户口本中,其他人员与户主都有特定的亲属关系。例如,如果户主是丈夫,那么妻子与户主的关系是“妻子”,第一个儿子是“长子”,第二个儿子是“次子”,如果是女儿,则大女儿是“长女”,二女儿是“次女”。如果户主是爷爷或奶奶,那么大孙子是“长孙”,二孙子是“次孙”。如果户主是外公或外婆,则应填写“外孙”。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该条例规定了公民迁出户口登记管辖区的手续,包括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和注销户口等步骤。对于从农村迁往城市的公民,必须持有相关录用证明、录取证明或准予迁入的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迁往边防地区则需要公安机关的批准。第十三条规定了公民迁移后,在城市应在三天内、农村应在十天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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