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违规变道处三百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五)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扩展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机动车不按道行驶主要采用路面电子监控抓拍和现场执勤两种方式,违规者最高罚300元。
违规变道具体处罚标准
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罚款150元扣3分。
2、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罚款100元扣2分。
3、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罚款100元。
4、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应急专用车道行驶的,罚款200元。
5、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借道或变更车道的,罚款300元。
6、驾驶机动车遇前方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外等候的,罚款300元。
7、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或者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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