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缴后支付的工资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

如题所述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企业12月工资在次年1月发放,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现在基本上比较统一了,只要企业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可在发生年度(12月工资对应年度)扣除。究其原因,是因为总局下发了2011年第3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但是,对于跨年度汇算清缴后支付的工资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尚未有统一的意见。个人意见是也在发生年度(12月工资对应年度)扣除。
(1)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月工资发生在企业计提的当年,属当前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为什么应扣未扣支出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就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2007年12月版)未将工资薪金的发放列为“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项目”。

也就是说,如果认为12月工资在次年1月发放,在发放年度(次年)扣除,就属于收付实现制,不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但是条例对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为什么要强调支付才能扣除呢?这是因为目前社会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和突出,为保护员工的基本利益,强调企业要支付才能税前扣除。支付之后呢,列支的年度仍然是业务发生年度(工资产生年度)。支付年度,是取得员工签字和银行转账凭证的年度,按照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是解决企业免征期费用列支的关键。比如,企业2016年是免税期最后一年,企业将2016年的工资在2017年7月才发放,如果以发放年度确认工资税前扣除,则2017年征税期会多列支2016年的工资。而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追补至2016年扣除,不造成免征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随意调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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