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配套用房面积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每个社区至少统筹安排一处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作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应具备办公、服务、活动场地,融入公共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商业服务等多种功能。其中,用于服务、活动功能的用房面积应不少于80%。所有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且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沿街集中配置在一楼和二楼;因社区配套用房规模较大,涉及多个楼层的,应相应配套无障碍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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