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如题所述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公开执法信息,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1、公示载体。从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出发,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的渠道和载体,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通。
2、事前公开。规定了事前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要求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事项、人员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更新。
3、事中公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履行告知义务;在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便民服务。
四是事后公开。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规范了公开内容和期限,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更新制度和执法统计报告制度,还规定了公开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执法决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法律依据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监督,包括在政务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现场执法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不得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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