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桥梁修地铁了如何赔偿

如题所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修建地铁的时候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拆迁补偿的项目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地铁或高架桥发包方及施工方对周边商户因地铁或高架桥施工所遭受的经营性损失承担补偿责任的合理性分析:

地铁或高架桥建设对临街商铺造成的经营性损失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这种损失不依赖于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健康而发生,它是因为地铁建设与商铺正常经营存在一定关系,从而使商铺受到经营上的利益损失。

首先,在事实层面上,地铁施工围挡道路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而商铺因地铁施工其经营受到一定损失这一事实也是不容否认的。地铁施工行为与商铺的经营受影响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其次,在法律层面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的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我国地铁或高架桥修建行为是为公共利益,因此地铁或高架桥施工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人并没有主观过错。而临街商铺对其经营上的损失也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地铁或高架桥的发包方及施工方对周边商户因地铁施工所遭受的经营性损失承担补偿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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