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低速四轮电动车新政策

2021年低速四轮电动车新政策

2021年低速四轮电动车新政策如下:
1、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驾驶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且检验合格标志、第三者责任保险标志齐全有效;
2、需购买合格的电动三、四轮电动车。只有在国家工信部目录中的电动四轮车才能够办理注册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才能够上路行驶。因为低速类四轮电动车并非是为了在公路上行驶而设计生产的,所以这类车辆是不被许可在公路上行驶的,否则交管部门会加以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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