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中 (公办学校)开除学籍合法吗??

如题所述

合法。

高中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对于给予的处分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布。

学生处分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开除学籍是相当严重的处罚,也就是说开除学籍以后学校就会不承认你是他们的学生,以前的成绩,资料什么的都作废,无毕业证证书;个人档案中还会被记上被开除学籍,对以后找工作有很大的影响。

而自动退学是学生自愿的由学生申请,而开除学籍是学校强制性的,说出去也是很难听的。就像被勒令退学的意思差不多。 

高等院校对大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无疑是剥夺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一个未进入社会的学生来说,这种结果对其人生肯定会产生重大变化和影响。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法制日报:开除学籍要有“硬杠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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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可以参考这个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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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合法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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