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号)

如题所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要求,各省(区、市)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做了大量的工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正在有序稳步进行。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提高效率,按时完成任务,现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参与整合的矿山,原采矿许可证均是在省厅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仍由省厅办理;原采矿许可证凡有在部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由部办理。

二、在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进行矿山采矿登记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注意严格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要按照各省(区、市)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采矿登记。具体登记程序应严格按照《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执行。

(二)对整合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应本着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的原则严格审查,确保一个整合矿区一套生产系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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