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环境:三家公司分别为 开发商 代理公司 我方公司,因为某种原因开发商不会直接与我方公司直接 签订代销合同,而是与代理公司签订代销合同,我方与代理公司签订分销合同问题来了:代理公司 与 我方公司 签订甲乙双方合同中约定付款条件为 代理公司收到开发商付款后,代理公司再付款给我方公司。 现在开发商给代理商下发公函说开发商内部员工与我方公司法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且我方公司带看成交的销售房屋系内部员工的客户(但开发商并未提供有力证据),将不发放佣金给代理商。 代理商以未收到开发商付款和开发商公函内容拒绝付款给我方公司请问合同设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合法,具体法律条款是什么
这个案子已经有判决结果出来了
就是因为这一条
代理公司 与 我方公司 签订甲乙双方合同中约定付款条件为 代理公司收到开发商付款后,代理公司再付款给我方公司。
法院支持这一条,对方的行为可以算你说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再就是这个案子现在我上诉了,希望几乎很渺茫,也没报太大希望。
如果二审败诉,我是否可以重新立案要求开发商赔偿我的损失。给帮我列举一下法律条款。
建议让看一下合同和判决书,你要保密可以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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