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合同中设定付款条件为甲方收到其所代理项目的甲方款项后在付款给乙方,是否合法

案情环境:三家公司分别为 开发商 代理公司 我方公司,因为某种原因开发商不会直接与我方公司直接 签订代销合同,而是与代理公司签订代销合同,我方与代理公司签订分销合同问题来了:代理公司 与 我方公司 签订甲乙双方合同中约定付款条件为 代理公司收到开发商付款后,代理公司再付款给我方公司。 现在开发商给代理商下发公函说开发商内部员工与我方公司法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且我方公司带看成交的销售房屋系内部员工的客户(但开发商并未提供有力证据),将不发放佣金给代理商。 代理商以未收到开发商付款和开发商公函内容拒绝付款给我方公司请问合同设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合法,具体法律条款是什么

这种行为是合法的。甲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
法律分析
甲方行为属于一种代理行为,因为这个相当于一种授权行为,甲方口头授权给自己的代理人,代理人按照甲方的授权处理,若甲方认为甲方代理人是无权代理的,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但代理不同于代表。代表是指代表公司或者法人决定某些事务,其法律责任由代表人本人承担,被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但是,注意委托代理签订合同签订无效的情形: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如果员工没有公司授权,然而对方有理由相信员工有授权(如,单位以曾经给员工开具的委托手续,且委托期限尚未截止),则员工的行为被视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签订合同是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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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04
该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订立过失,《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追问

这个案子已经有判决结果出来了
就是因为这一条
代理公司 与 我方公司 签订甲乙双方合同中约定付款条件为 代理公司收到开发商付款后,代理公司再付款给我方公司。
法院支持这一条,对方的行为可以算你说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再就是这个案子现在我上诉了,希望几乎很渺茫,也没报太大希望。
如果二审败诉,我是否可以重新立案要求开发商赔偿我的损失。给帮我列举一下法律条款。

追答

建议让看一下合同和判决书,你要保密可以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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