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国税函〔2006〕526号中第一条与退休人员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冲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一条原文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但问题是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协议,公司领导对于这一字之差很在意,现在找不到相关明文规定能支持签订劳务协议能符合第一条,希望各位大神支支招,谢谢!

事实上,是经办人员对相关政策理解有误。526号文的中心思想是改变原来的以社保关系为唯一证明工资收入的方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持续聘用、稳定收入、统一管理作为认定工资收入的依据,降低企业负担。

因此,526号文件规定的“劳动合同”不是严格意义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毕竟退休返聘人员不是劳动合同的合法主体,如果因为“劳动合同”问题影响退休人员再任职认定,也就失去526号发文的意义了。
综上所述,与离退休人员可以签订“聘用合同”“雇佣合同”。不建议签订“劳务合同”,因为如果遇到税务专管员一根筋的时候,可能会要求按劳务所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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