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特岗教师老师报名条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2018宁夏特岗教师招聘对象及条件
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招聘岗位要求等有关规定,政治合格、品行良好,志愿服务农村义务教育,服从组织安排。
(一)国家“特岗计划”
年龄在30岁以下(1988年5月10日以后出生),初级中学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小学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应往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地方“特岗计划”(小学教师)
1.定向招聘往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1983年5月10日以后出生),往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宁夏户籍,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定向招聘支教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1983年5月10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宁夏户籍,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宁夏参加过支教并于2018年5月10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一是参加过“三支一扶”的支教人员(含展期服务人员);二是宁人发〔2005〕120号文件批复的人员;三是志愿服务山区八县及红寺堡开发区支教的高校毕业生。
3.定向招聘聘用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下(1978年5月10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宁夏户籍,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2010年12月31日前在公办学校在岗任教,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设岗市、县(区)公办学校连续任教3年;
(2)2010年12月31日前在设岗市、县(区)公办学校累计任教满5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2-09
以2017宁夏特岗教师考试为例
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招聘岗位要求等有关规定,政治合格、品行良好,志愿服务农村义务教育,服从组织安排。
(一)国家“特岗计划”
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7年4月27日以后出生),初中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小学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
(二)地方“特岗计划”(小学教师)
1.定向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4月27日以后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宁夏户籍,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
2.定向招聘支教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4月27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宁夏户籍,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在宁夏参加过支教并于2017年4月27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一是参加过“三支一扶”中支教人员(含展期服务人员);二是宁人发〔2005〕120号文件批复的人员;三是志愿服务山区八县及红寺堡开发区支教的高校毕业生。
3.定向招聘聘用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7年4月27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宁夏户籍,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2010年12月31日前在公办学校在岗任教,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设岗市、县(区)公办学校连续任教3年;
(2)2010年12月31日前在设岗市、县(区)公办学校累计任教满5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2-09

2017宁夏特岗教师招聘报考条件:

招聘对象及条件

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招聘岗位要求等有关规定,政治合格、品行良好,志愿服务农村义务教育,服从组织安排。

(一)国家“特岗计划”

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7年4月27日以后出生),初中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小学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

(二)地方“特岗计划”(小学教师)

1.定向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4月27日以后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宁夏户籍,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

2.定向招聘支教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4月27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宁夏户籍,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在宁夏参加过支教并于2017年4月27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一是参加过“三支一扶”中支教人员(含展期服务人员);二是宁人发〔2005〕120号文件批复的人员;三是志愿服务山区八县及红寺堡开发区支教的高校毕业生。

3.定向招聘聘用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7年4月27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宁夏户籍,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2010年12月31日前在公办学校在岗任教,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设岗市、县(区)公办学校连续任教3年;

(2)2010年12月31日前在设岗市、县(区)公办学校累计任教满5年。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