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婚前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如题所述

房屋赠与本身婚姻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在赠与时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就不仅仅是一个人单方面的赠与问题了。房屋赠与在正常情况下,一旦进行产权变更,就不能随意撤销。但以下两种情况需具体分析:

一、婚后送给第三方但配偶不知情,房子能要回来吗?

涉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但配偶不知情的,配偶有权要回房产,因为配偶有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案例回放:

小张和小王夫妻二人婚后事业有成。但随后有一天妻子小张发现丈夫小王偷偷给公司女秘书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子,愤怒不已的小张要求返还房产,但最终因协商不成上诉法院。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丈夫本身的赠与行为是成立的,但是不能忽略以下几点:

1)丈夫所用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处置财产权利,但丈夫处置财产时配偶并不知情。

2)丈夫小王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德。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当无效。

另外,《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丈夫小王明显违反了这一点,所以妻子可以要回房产!

二、协议离婚后房产易主,但赠与方反悔还能要回来吗?

涉及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产权变更的,赠与不得擅自撤销。

案例回放:

钱某是一家企业高管,收入很高,妻子王某在家照顾年幼孩子。但是因钱某有家暴倾向,遂没多久两人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孩子随王某生活,钱某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并将自己婚前的一套房屋赠与王某,作为其对王某的补偿。但不久,钱某辩称自己是为了离婚才将房子赠与王某,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遂提出撤销赠与。

案例分析:

钱某和王某离婚协议经平等协商,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钱某的赠与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不能擅自撤销。

三、婚后进行房屋赠与,应该注意什么?

婚后房屋赠与,因为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该注意:

1.赠与需征得配偶同意,建议签署同意声明。

2.对于没有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赠与,即使签订赠与合同也可以任意撤回。但以下两种条件除外:

1)已对赠与合同做公证。

公证本质上来讲就是对法律行为、协议、合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明,并且一经公证即具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一旦进行公证,即可标明赠与人的赠与意愿清晰,所以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具备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

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不论是否发生产权变更,赠与人都不得任意撤销此类赠与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资料来源:

《合同法》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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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8

从法律上来看,父母婚前为子女买的房产,如果房产的登记产权人是子女,实际上表明房子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登记一旦完成,相当于赠与已经完成,这样就无法撤销赠与,收回房子了。不过,这种问题可能还要多从伦理道德角度来分析,看子女是否愿意返还。

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可以先协调,如果不行就走法律程序。

第2个回答  2017-11-30

如果房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即办理完不动产变更登记,房子是不能随便要回来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这里主要讨论两种情况:婚前作为“彩礼”赠与和婚前作为“礼物”赠与。

一、婚前作为“彩礼”送给女方还能要回来吗?

以结婚为目的,房产作为“彩礼”性质的,如婚约不成,有权利要回房产。但是若已婚,则不能要回。

案例回放:

男方小张和女方小王一见钟情,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小张为表示自己的结婚意愿,将自己名下的房子作为“彩礼”送给小王,并进行过户登记。但是往往事与愿违,不久小张与小王感情出现裂痕并分手。这时小张提出小王应将房产返还,小王以小张自愿赠与为由拒不返还,之后二人对簿公堂。最后法院判决,小王应当返还小张赠与房产。

案例分析:

首先,单纯以无偿转让财产权为目的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但小张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女方小王进行交往的,其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赠与房产,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结婚履行则约定履行,婚约解除则约定解除。而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即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

法律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前作为“礼物”送给女方还能要回来吗?

单纯将房产作为“礼物”进行赠与的,一般不能擅自撤销赠与。

案例回放:

“富二代”小李与女方小许热恋。在小许过生日时,小李不惜重金为小许购买一套房产,作为生日礼物。但之后二人还是以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小李要求小许返还房产。协商不成小李上诉法院。法院最终驳回小李的请求。

案例分析:

结合第一个例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差别,“富二代”小李作为“生日礼物”的赠与,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权”为目的的赠与,并且不满足《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三种可撤销情况,故而不能任意要回房产。

链家提醒:

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产,一定要明确赠与目的,保留是否属于“彩礼”或者意义等同的证据。如资金转账证明、发票,能够证明赠送行为与婚约之间存在联系的短信、QQ聊天记录等。

资料来源:

《合同法》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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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内容只在北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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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3-18
婚前送房分两种,一种是以结婚为目的,房产被作为“彩礼”性质的,如婚约不成,有权利要回房产;但是若已婚,则不能要回。第二种是单纯将房产作为“礼物”进行赠与的,一般不能擅自撤销赠与。

1.以结婚为目的房产被作为“彩礼”

  案例:晓君与林萧相亲认识,后确认关系准备结婚,晓君将自己名下的一幢房产过户至林萧名下作为“彩礼”,但是在结婚前一个月,双方感情因某些因素导致破裂,婚约解除。晓君要求林萧将房产退还,林萧以对方赠予为由拒绝退还,晓君一纸诉状将林萧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林萧应当返还晓君的赠予房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单纯将房产作为“礼物”进行赠与

案例:地产大亨C(男)与电影明星A(女)相识相恋,在热恋期间,C购置一套房产作为礼物赠予A,不久后,C移情B,与A感情破裂分手。分手时C要求A返还当初赠予的房产,A予以拒绝,后对簿公堂,法院驳回了C要求返还房产的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4个回答  2021-03-18
这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是作为“彩礼”送出去的,最后没有结婚分手了,这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是作为“礼物”送出去的,就是赠与,这是要不回来的。
第一种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送出去的彩礼只要没有结婚或已经领取结婚证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可以要回来。法律规定如下: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才能撤销赠与要回房子: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或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如果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只要终止办理手续即可,无须特别去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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