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灭绝:一旦确凿证据表明某个生物分类单元的最后一名个体已死亡,即可认定该分类单元已灭绝。
2. 野生灭绝:若某个生物分类单元仅在栽培、圈养环境中生存,或作为自然化后的种群远离原有栖息地生存,即可认定该分类单元为野生灭绝。
3. 极危:当一个生物分类单元的野生种群面临极高的灭绝风险,符合极危标准中的任一条件时,该分类单元被列为极危。
4. 濒危:若一个生物分类单元未达到极危标准,但其野生种群在不久的将来极有可能灭绝,符合濒危标准中的任一条件时,该分类单元被列为濒危。
5. 易危:若一个生物分类单元未达到极危或濒危标准,但未来有较高的灭绝风险,符合易危标准中的任一条件时,该分类单元被列为易危。
6. 低危:对于不符合极危、濒危或易危等级标准的生物分类单元,根据评估结果可划分为三个亚等级:依赖保护、接近受危和需要关注。
7. 数据缺乏:若没有足够资料评估一个生物分类单元的分布和种群状况以确定其灭绝风险,该分类单元被视为数据缺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旨在保护野生动物,拯救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此制定本法。第二条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应遵守本法。本法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所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外,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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