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确保企业用电安全。
2、范围:适用于公司用电管理,涵盖电力运行、检修等各个环节。
3、责任者:电力科、用电单位负责执行和管理用电安全。
4、程序:
4.1 电气运行安全:
4.1.1 电气作业人员需经医生检查身体,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并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监护人工作。
4.1.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1.3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照《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4.1.5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 电气工作人员在危险区域工作,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喧哗。
4.1.7 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11 静电接地:
4.1.11.1 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2 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3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1.12 防雷接地:
4.1.12.1 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雀行弊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 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1.12.3 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 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1.12.5 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带没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1.12.6 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并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1.12.7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1.12.8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1.12.9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 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 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 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 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顷族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22 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1.22.1 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4.1.22.2 “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4.1.22.3 “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1.22.4 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4.1.22.5 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4.1.22.6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1.22.7 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4.1.22.8 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1.22.9 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1.22.10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4.1.22.11 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2 电气检修安全:
4.2.1 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2.2 一般情况下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2.3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 必须经电力科负责人批准。
4.2.3.2 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 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2.3.4 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2.3.5 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 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2.5 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2.6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2.7 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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