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如题所述

问题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权利的概念: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指法律老仔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义务的概念:“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
问题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进行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问题三: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意义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脱节的,分离的.我国公民利益和义务的一致性,正是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问题四:权利义务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和作用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权利的概念是非常复杂的,有人统计过,理论界针对“权利”至少产生过一百多种定义。有利益说、自由说、资格说、主张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等。这里我们选择一个争议较小的定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指的就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对方作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为一种必要性。它表现为国家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这种责任,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问题五:怎样理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从整体意义上看,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的尺度共同执行着阶级统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在职能上又有一定的分工,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方向和范围有所不同。
权利与义务对应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
权力与责任对应型法律关系,既是一种权力赋予者与权力行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是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权与无权对应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分立型法律关系。
豁免权与无资格对应型法律关系,是权力与责任对应型法律关系和特权与无权对应型法律关系的片面结合。
问题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一)基本权利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义务则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进行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三)基本权利主体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基本权利效力
(一)基本权利效力概念与特点
所谓基本权利效力是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的实现。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如下特点:
(1)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即基本权利拘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
(2)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性,即基本权利效力通常在具体的事件中得到实现;特定主体在具体的活动中感受到权利的价值,并通过具体事件解决围绕效力而发生的宪法争议。
(3)基本权利效力的现实性,即基本权利对今后的立法活动提供法律基础;但本质上基本权利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具体权利形态,一旦规定在宪法上便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部门法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只是基本权利实现的一种形式,并不是惟一的形式。
(4)基本权利效力的可诉性,即在宪法实践中如发生基本权利效力的争议,应通过具体的诉讼或其他形式得到解决。基本权利所具有的上述特点反映了基本权利的性质与具体的运作过程,有利于我们具体分析基本权利效力的形式。
(二)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
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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