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辆买卖合同未经担保公司同意不发生效力,买受人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担保公司可以将抵押车辆拖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出卖人隐瞒抵押状况,在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售给买受人,导致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买受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如果买受人明知车辆被抵押,那么签订合同时本身也存在过错,属于侵犯担保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就没有依据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抵押车辆未经担保公司同意进行转让无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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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公安部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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