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下午在单位上班,临下班时通知要考试,就留下来考试。考完晚上8点多,准备离开时,下起了大雨,单位门口地势低,无法骑车,遂将电动车锁好放在了单位的停车地,打车回了家。第二天上午来上班,中午1点下班去推电动车,发现不见了,就找保安询问,才知丢失了。一同丢失的共有3辆电动车,在停车地的周围发现了锁在我电动车上的锁,被抛弃在一边。单位是有监控录像的,但我还没有看到。据说,我们公司是请的保安公司的人,请问这种情况单位有赔偿责任么?万分谢谢!
这个涉及到无偿保管合同和非工作时间的问题么?
能否详细的从法律角度解释一下呢?
十分感谢回答的朋友
参考资料:自己写的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