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工作时间是从8:00-18:00,中间有一个半小时的休息,多出来的半小时算加班,工资150%,周六加班半天,工资200%。
问题来了:在合同上写着月工资2700,但是在工资单上却打的是:基本工资+加班费,2700
我想问下这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及月工资详细定义,每月工作多少小时才算月工资。
另有疑问:我的加班时间总和,工资单上写着:July O/T WK Hrs(O/T Included) 48.5
这是否违反劳动法关于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并且劳动法上说每日加班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我周六的加班时间是否也违反了该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
我们是按小时来计算工资的,这是否和月工资的说法有矛盾????真的是很恼人啊,玩花样……